严禁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本条中的“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三定’规定”,是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增强机构编制纪律意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各项规定,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