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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话纪法】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事项,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7日

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事项,不可取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常常忽视群众的知情权,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这其中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做好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