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儿,唠唠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活动安排和服务的那些事儿
盘点近年案例,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可谓五花八门。有的提供宴请,甚至给党员干部当“长期饭票”。有的投其所好,为党员干部提供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专人“埋单”。有的商人老板对党员干部的生活“十分关心”,帮领导干部安排保姆、支付物业费,甚至提供私人管家式服务。除此之外,还有党员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车辆接送服务、无偿提供的劳务、借用车辆或房屋等等。然而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此贴心的“服务”,背后可不简单。说白了,党员干部不管是被动接受还是主动谋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服务”,实际上都是利用手中职权或影响力搞特殊化,看似未收钱财,但助长了奢靡享乐,放大了腐败风险;看似人情往来,实是模糊公私界限、突破纪法底线。
对这种行为,党纪也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