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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言两语话纪法】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事儿大嘛?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2日

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事儿大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目的就是督促领导干部按时、及时、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切实做到对组织心怀坦荡,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为规避报告制度,故意把个人所有的房产、股票、基金等登记到他人名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隐瞒不报。对此类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确系领导干部本人所有而本人却隐瞒不报的,可以认定构成违纪。领导干部隐瞒不报违规收受他人所送房产、股权等情况的,如果其违规收受行为能够被认定为受贿或受礼性质,则其隐瞒不报行为即被受贿或受礼行为吸收,不再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另外,领导干部违规收受他人钱款后,又将钱款用于购买房产或股票、基金的,也应当如实申报。如果被审查人未如实申报,则在将其收受他人钱款行为认定为受贿或受礼性质的同时,将其隐瞒不报行为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