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设清风
山东水设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之你问我答⑥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通过违法取得的财物或职务等,应当如何处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